485现在申请费多少?首次、第二次与后加入家属不能用同一张费用表
按2026年10月18日核对的官方页面及现行移民条例,普通首次485主申请费为5750澳元,同一申请内成年附加申请人2875澳元、未满18岁附加申请人1450澳元;符合第二次PHEW收费档的普通主申请费为2265澳元,相应附加费为1140及575澳元。后加入家属另行申请时使用适用的基础申请费,不能直接照共同递交的附加费计算。
卓越移民 Premiervisa Group · 资料核对:2026年10月18日
首次普通收费按同一申请内的人数算
移民条例附表1第1229项将基础费与附加申请人费分开。对本文普通首次收费情形,单人5750澳元;两名成年申请人共同申请为5750加2875,共8625澳元;再有两名未满18岁孩子,共同申请政府费为11525澳元。
这组数字只说明本档费用计算,不判断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加入条件。PHEW及PVEW共同申请还涉及所在地、关系、年龄和受养等规定。不能因为已把四个人的费用相加,就声称四人都可有效递交或必然获批。
附加申请人年龄分界为18岁。准备预算时应按实际申请时适用的收费规则及个人情况核对,不用学校年级、是否仍由父母供养代替费用年龄档。费用年龄档也不能代替成年子女的受养资格判断。
第二次PHEW有另一档,不是统一再付5750
官方Second PHEW页面列主申请费从2265澳元起。现行第1229项普通相应收费表为基础2265、成年附加1140、未满18岁附加575澳元。两名成年人及两名未满18岁孩子共同申请,按该档计算为4555澳元。
适用这一档须符合条例描述的持签及申请情况,不能仅凭自己称为“第二次办485”就选择较低费用。此前是家属、曾持不同分流或再次毕业等情况,要先确认具体资格与收费类别。
第二次PHEW还有原校区、地区居住及其他条件。费用比较只解决预算,不能证明符合第二次签证。也不应为了省费而在不适用时选择错误分流,或把原申请的附加成员身份当作已有第二次资格。

后加入家属为什么不能只按附加费预算
共同申请的附加费,针对与另一申请组合递交的适用申请人。主签证获批后家属另行提出subsequent entrant申请,不应简单当作给原申请再补一个附加费。
官方明确提醒,后加入家属包括境外出生的孩子,须支付完整Visa Application Charge。条例对后加入也区分其所依附主签证的有关情形;首次普通档的基础费与适用第二次普通档的基础费不同,不能把所有后加入统一写成同一个数字。
例如,研究首次普通485持有人子女单独后加入时,不能只准备1450澳元,就认为它等于任何儿童485申请的总政府收费。应按实际主签证和申请组合确认完整收费。家属一起后加入时的组合、基础及附加费,也需逐项核对,不能每人一律乘同一个数。
有限护照优惠,不作为中国申请人的默认报价
内政部列有太平洋指定国家及东帝汶公民的有限优惠,依据有效护照及适用条件识别。条例也分别列出优惠档和普通档。这里的普通费用计算没有把这项优惠扣进去。
持有普通中国护照、香港特区或BNO护照,不能单凭本身有其他485政策安排,就推导出太平洋优惠收费。年龄、英语、停留期与政府费用的护照范围需要分别看,不把不同优惠拼成一套不存在的方案。
签证第二期收费在该项列为nil,但这不表示所有首次付款、家属收费或第三方支出都没有。485官方也说明免Subsequent Temporary Application Charge;免这一项,不等于免第二次485的基础申请费。
政府收费之外,把必需与可能支出分开
英语考试、适用的职业评估、AFP检查、可能要求的海外无犯罪证明、体检、翻译、保险和生物识别等,是不同支出。是否发生、付给谁和金额,应按本人情况及正式报价记录,不凑一个人人适用的“全包最低价”。
PVEW可能涉及职业评估,PHEW不能简单套用同一评估预算。家庭成员的检查和保险也可能另付。保险按保障期间和人数报价,不能只看首月价格,就当作整个签证期间已经支付。
公司服务费与上述费用分别列明,具体服务范围、付款节点和后续家属、补件等是否另计,应以真实书面约定为准。本稿没有编造卓越移民的服务报价,也不将政府收费说成顾问可自行减免。
付款前核对当日适用档,保留实际收据
本稿数字依据核实日的现行条文及页面,实际递交前应再次核对收费与申请组合。签证价格估算器不包含全部其他支出,估算也不能替代真实递交回执。汇率、支付渠道与可能产生的额外支付成本,应按实际付款显示确认。
PHEW递交步骤要求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适用费用,未按要求付款可能影响有效申请。保存草稿、生成表格或开始付款不等于已有效提交;应保存真实递交和付款记录,结果不明确时先核对,避免直接重复支付。
拒签、撤回或计划改变时,不能承诺费用必退。主申请费、保险退费、机构评估费和顾问服务费各有规则,应按各自正式依据处理。以最理想的退款结果编预算,会低估家庭实际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