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IV投两百万、经营十二个月后,就可以卖店离开吗?
不能把十二个月快速居民申请条件理解为经营义务已经全部结束。BI2.10与BI4.1分别处理申请入口和获居民签证后的条件,快速路线仍要求同一业务累计三年经营、持股、到访及合规等事项。
卓越移民 Premiervisa Group · 资料核对:2026年10月18日
十二个月是一个申请入口,不是自动获批时间
BI2.10要求主申请人此前至少十二个月自雇并积极经营同一业务,且购买该业务或相应权益至少二百万纽币,排除房地产价值。还须满足BI2.1共同条件,不是付款满十二个月便自动签发居民签证。
新增岗位至少维持十二个月、每个相关十二个月期间到访至少一百八十四天、持续持股及合法经营等,都应逐项核。只把日历翻过一年,无法代替实际履行。
居民签证获批后,累计三年仍有条件
BI4.1对快速路线居民签证附section 49条件,包括积极经营同一业务累计三年,其中可包含持BIV工作签证时已经经营的时间。不是一定另加三年,也不是获居民后剩余期间自动取消。
原业务与根据获准工作签证条件变更所经营的业务有对应要求。若考虑出售或退出,先核具体签证条件及正式记录,不要以签证名称中已有resident就假定可以自由终止经营。

持股、到访、岗位与偿付能力都要持续核
三年期间须保留至少原批准的权益比例,并每十二个月在新西兰至少一百八十四天。业务须保持至少五个全职等值岗位、具偿付能力,并符合相关移民、雇佣及业务标准。
资本投入是其中一项事实,不会替代上述要求。家庭的旅行、融资或股权调整,应在实施前核可能影响哪些具体条件,而不是事后补一封解释便保证无影响。
期满交证据,再取得解除条件书面通知
BI4.1要求业务经营满三年后三个月内向移民局提交相应证据。BI4.5说明,条件获确认满足后会按规定取消,并以书面通知;材料发出或收到并不是取消条件本身。
家属居民签证还与主申请条件履行相连,相关条件解除亦有通知。若不符合section 49条件,条文列可能承担遣返责任,不能把这类义务写成仅供参考的商业建议。
退出投资、居民身份与永久居民签证分别处理
卖店协议涉及的商业责任,与移民条件解除是不同程序。若计划转让、融资或更换管理,先由适当法律及移民专业人士核实际义务,不依据营销口号自行安排退出。
Business Investor Resident Visa与Permanent Resident Visa也不是同一个申请结果。本文不把十二个月路线称为十二个月拿永久护照,更不保证任何家庭在固定日期取得国籍或可免除后续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