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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SR3.40对已经开始累积经验的人有特定安排:如果在开始取得所需新西兰技术工作经验时,职业列于Appendix 23,之后移出清单,仍可按规定核对资格。不能把这项安排扩大为所有旧工签或未来求职者都受保护。
不属于黄名单、红名单等限制的申请人,可按技术工作经验路线核对三年直接相关经验,加另外两年合资格新西兰技术工作。三年可以来自境外,但两部分不能重叠,合计至少五年,当前岗位及工资也必须达标。
不能只凭合同职称认定符合SMC技术岗位。SR3.15要求工作与对应ANZSCO职业名称及描述实质一致,还可能核对职责匹配和申请人的任职资格;学历、相关经验及法定职业注册各有适用条件。
不能把一封笼统推荐信当作所有工作条件的证明。SMC所需证据取决于正在证明的是当前岗位、直接相关经验还是新西兰技术经验;工作协议、职责、工时、报酬及税务资料须能支持同一段真实经历。
现行SMC工资规则不总是只看递交当天的新数字。若工作签证在开始累积所需新西兰技术经验之前五个月内获批,条文允许按规定采用工签批准时的门槛;先要确认日期、实际工作及所选路线的工资倍数。
SR3.15要求雇主在居民申请提出或决定时获得认证,且认证未被暂停。应保留对应时点的核查证据,并阅读任何状态变化;不能把曾经有认证的招聘截图,当作申请时雇主一定符合要求。
现行SMC注册计分表为Registered Teacher列五分,但要求Teaching Council注册,并持Full 1或Full 2 practising certificate。仅有正在申请注册、海外教师资格或其他临时证件,不能未经核对就填五分。
现行SR3.5要求在邀请发出之日起四个月内递交SMC居民申请,并按获邀路线申请。2026年8月24日前发出的邀请,即使居民申请在此日或以后递交,也按2026年8月23日有效的SMC规则及相关附录审理。
按目前SMC工资基准每小时NZD35计算,三倍为NZD105,对应收入类别六分。但须是符合规定的全职新西兰工作或邀请,并核对本人适用的工资日期、保证工时及合同性质,不能仅看招聘广告上的年薪总额。
可以按服务承包的专门条件核对,但不是把合同写成六个月就够。现行SR3.15要求申请人已有至少十二个月合资格新西兰技术工作经验、有持续承包历史、当前合同合计至少六个月,并让移民官确信工作能够持续。
新西兰资格不足120学分时,现行SMC技工技术员路线允许在规定条件下结合新西兰前置资格核对总学分,但RPL先前学习认可所得学分不能计入这120学分。海外资格另按认可与IQA要求判断,不能直接套用同一学分算法。
不能把拿到相关资格前的工作直接拼进这四年。现行SMC技工技术员路线要求两年六个月直接相关经验,加另外十八个月合资格新西兰技术工作,两部分都要在取得相关资格后完成,而且不得重叠计算。
不等于完全不能申请SMC。现行Red List限制这些当前职业只能选择计分路线,不能使用技术工作经验路线或技工技术员路线;能否申请,仍取决于本人是否真正符合计分、工作及其他条件。
如果当前岗位属于Amber List,并选择SMC技术工作经验路线,三年直接相关经验必须在新西兰取得,并需另外两年符合要求的新西兰技术工作,不能重叠计算。黄名单的这项限制不能直接套给计分路线。
现行计分路线补两分,需要在正式居民申请前的三年内,完成一年六个月合资格新西兰技术工作。不能继续套用旧的两年经验加两分,也不能只以提交EOI时达到十八个月,便忽略正式递交时的回溯窗口。
不能只看到IQA写Level 9,就一律按硕士五分申报。现行SMC计分同时看资格级别和具体资格类型;如果IQA没有确认对应表列的新西兰资格类型,SR3.25.15另有级别计分安排,分值可能不同。
新西兰硕士并非一律六分。现行计分路线把符合条件的新西兰Level 9硕士连同本科学位列为六分,并要求硕士课程中至少三十周在新西兰全日制学习;没有满足六分条件时,不能把课程宣传中的“本地硕士”直接填成六分。
绿名单先看真实职业、本人资格和合资格工作。Tier 1可研究直接居民申请,Tier 2还需合资格新西兰工作累计;工作offer、居民收件、获居民及之后永久居民申请,各有需要满足的条件。
居民申请收件不会自动把现有工签延长。人在新西兰等待决定时,仍需有效签证;需要临时签证或Interim Visa安排时,应另按实际程序和获签条件核,不能把居民申请回执当作继续工作的许可。
不能把家属ESOL安排直接套给主申请人。绿名单主申请须以合资格背景或考试等证据达到相应最低英语,IELTS学术或培训类总分至少六点五;十六岁及以上配偶和受养子女,另有最低英语或预购ESOL课程安排。
这三个职业有明确的临时牌照安排,但不能把任意两年临牌经历都直接算满。现行Appendix 13列其中十二个月provisional licence期间可按规定接受,并要求提出居民申请时已经完成相应注册;工资、签证和工时等仍须另外满足。
不是。现行名单对若干ICT职位设专属工资,例如CIO条目与Database Administrator有不同数值,服务合同还可能有更高门槛及相关经验。不能把普通中位工资直接套到整个IT行业,也不能把一个职位的标准复制给另一个。
现行Appendix 13对相应工程师职业列有多种资格路径,华盛顿协议认可的初始工程学位是其中一种,并非唯一形式。应按本人准确职业、学位或Engineering New Zealand文件核,不把普通工程学位名称直接当作协议认证。
不能只看注册。当前教师Tier 1条目容许相应临时或正式执业证,但还须有合资格真实岗位和工资等条件。移民局特别提醒,直接居民路线面向达到所需薪酬的有经验教师,不能把刚毕业和取得注册直接等同可以获居民签证。
移民薪酬按保证的每小时报酬核。SR2.5对年薪一般先除五十二周再除每周工作时数;合同有可变时数时可能按最大时数算。非保证绩效奖金不能因为去年实际拿到了,就当然当作未来保证工资。
先看具体职业要求。移民局列Skill shortage list IQA用于绿名单职业,另有标准及教师评估用途;IQA说明海外学历可比情况,不会仅凭报告就自动取得职业注册或满足真实岗位等其他条件。
不能只因公开查询没有结果就直接下结论。移民局说明部分认证雇主选择不公开;但申请人仍需核实际认证及是否暂停,不能把“没有公开”反过来当作任何雇主都已具资格的证明。
可以按SR5.15及SR5.20研究,但那六个月必须符合两倍中位工资等具体条件。不能把任何较高薪工作都当作替代,也不能因此省略当前绿名单就业及三十个月回溯窗口。
不一定。现行SR5.15对在新西兰Tier 2工作期间、符合所引Holidays Act条文的休假设有计入安排,并明确提到parental leave及ACC leave。需要核休假的性质和原工作关系,不能把所有未上班或离境期间都套成同一种假期。
不能仅凭工作合法或每周达到三十小时,就把学生签证期间一概算入。SR5.15列可用签证范围,包括工作签证、附工作条件的历史Critical Purpose Visitor Visa,以及符合特定前签和申请条件的Interim Visa。
Tier 2的二十四个月经验要落在居民申请前紧接的三十个月内,窗口随递交日往后移动。曾经某天刚好做满,并不保证以后无论停工多久都仍然够;可以有间断,但必须重新核窗口内真正合资格的期间。
不可以把通过中介或第三方付款,当作付费换offer问题已经消失。SR2.1.5明确涵盖申请人、代理或第三方向雇主、其代理或第三方付款,以取得工作机会的情形;真实专业服务费与购买工作机会须按实际性质分开核。
不能只凭职称判断。现行SR2.1要求在需要实质匹配评估时,核实际工作与对应职业描述及主要任务是否一致;与该职业有关的任务须构成本人角色的大部分。公司随意更改职位名称不会自动改变职业资格。
可以研究现行SR4.10的contract for services安排,但不能只拿一份六个月商业合同就认定符合。还需当前合同、实际绿名单职业、所需资格、真实工作,以及该职业适用的工资和相关经验等条件。
不一定。Tier 1和Tier 2可接受雇佣条文都要求永久工作,或从申请时起至少十二个月的固定期限,并有每周至少三十小时保证工时。原合同总长一年,不表示过了几个月后还自动满足剩余期间要求。
现行SR5.15保留特定情况:在申请人已开始累计后职业才被移除,若继续留在该职业并持续满足原列要求,工作仍可继续计入。它不是名单删除后对所有新入职者都适用的永久通道。
不一定。现行SR5.15说明,适用工资门槛上调时,若申请人保持同一职业且实际收入没有下降,工作不一定停止累计。需要核本人适用工资标准及事实,不能反过来理解成任何降薪或换职业也都不影响。
Tier 2不一定只按开工当天的新工资门槛判断。现行SR5.5和SR5.15规定,若工作签证获批后五个月内开始累计相应技术工作经验,可适用获签日有效的相关工资标准;仍须满足职业、工资及整个累计期间的其他条件。
BIV需要购买并积极经营合资格的新西兰既有业务。标准路线最低一百万纽币,快速路线最低两百万,另须核五十万备用金及个人、企业和后续条件;十二个月快速居民入口不等于经营义务已经全部结束。
不能自动续。BD8容许符合条件时再申请一次、最长两年的BIV工作签证,需要证明真实经营、岗位、合规、持股及健康品格等要求,并能可信地在续签期间达到居民签证条件。
现行BD7.1说明,经营阶段按该条获准变更业务条件后,所需成功经营期间从开始按变更后条件经营之日计算。不能把两家业务的年月随意相加;变更次数和续签阶段亦有明确限制。
不能把十二个月快速居民申请条件理解为经营义务已经全部结束。BI2.10与BI4.1分别处理申请入口和获居民签证后的条件,快速路线仍要求同一业务累计三年经营、持股、到访及合规等事项。
BIV新增岗位必须在原有岗位基础上增加,不能只把收购时已有的空缺重新招满就默认达标。现行BD9.40把最低五个全职等值岗位,以及开始经营时已有的已填补或空缺岗位,都列为比较基线。
符合现行BD3.1条件、列入申请的配偶可以获相应期间工作签证,受养子女则按需要获学生或访客签证。家属不是自动获得与主申请人相同签证;居民阶段还要另外核健康、品格及适用英语要求。
BIV年龄按工作签证申请时核,主申请人须为五十五岁或以下。英语则要提供合资格考试成绩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证据;只报名考试、在英语环境工作过,或准备之后补学,都不能直接当作已满足。
先核过去十年是否用于支持条文所列的获准申请。BD2.5把BIV工作或居民签证,以及Entrepreneur类别工作或居民签证列入检查范围;不能只问“有没有卖过给外国人”,也不能把曾经咨询等同已有获准记录。
不够。现行BD2.5看拟购业务在申请前紧接的五年里实际在新西兰经营,并要求目前仍在经营。公司注册日期可以提供背景,但不能单独证明五年真实经营,更不能把休眠公司的年纪当成业务履历。
BIV不能把普通借款直接作为申请时提名的自有资金。现行BD2.15把借款例外放在工作签证已获批之后,并须满足BD6.5对贷款方、提名资产担保及难以变现等要求;有房产抵押也不代表自动可用。